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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福建省建筑邊坡與深基坑工程管理規定》的通知(閩建建[2010]41號)
類別:工程管理   發布時間:2018-06-13 09:52:20   瀏覽:12824 次 [返回]

各設區市建設局、園林局、市政公用局,省直有關單位:

  為加強我省建筑邊坡與深基坑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和鄰近的已建建(構)筑物、道路、管線及在建工程等安全和正常使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并結合我省實際,省廳組織對《福建省建筑邊坡與深基坑工程管理暫行規定》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福建省建筑邊坡與深基坑工程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有何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報告省廳工程建設管理處。   

  附件:福建省建筑邊坡與深基坑工程管理規定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二○一○年八月四日

附件

福建省建筑邊坡與深基坑工程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我省建筑邊坡與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和鄰近的已建建(構)筑物、道路、管線及在建工程等安全和正常使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深基坑,是指開挖深度超過4m(含4m)的基坑工程;或深度雖未超過4m,但地質條件和周邊環境復雜的基坑工程。

本規定所稱建筑邊坡,是指建(構)筑物和市政工程開挖或填筑施工所形成的高度超過8m的邊坡工程;或雖未超過規定高度但地質條件和周邊環境復雜的邊坡工程。

本規定所稱建筑邊坡與深基坑工程,包括邊坡與基坑支護、地下水與地表水控制、土方開挖、基坑監測以及對周邊建(構)筑物保護等內容。

本規定所稱深基坑工程不包括市政溝槽工程。

第三條 本規定涉及的建筑邊坡和基坑,其安全等級均按省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巖土工程勘察規范》(DBJ13-84-2006)劃分。

  第四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建筑邊坡與深基坑工程前期準備、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監測及其相關活動的管理。

  第五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建筑邊坡與深基坑工程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機構在其職權范圍內,負責所轄區域內建筑邊坡與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機構應加強對建筑邊坡與深基坑工程的監管,加大檢查頻率,實施重點監管。對發現的質量安全問題,應督促相關單位立即采取措施,及時改正并消除隱患;對相關單位存在違法違規或違反本規定危及質量安全的,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且按相關規定將不良行為記入企業和個人信用檔案。

第二章  前期準備

第七條 建設單位在建設過程中應確保建筑邊坡或深基坑工程鄰近的已建建(構)筑物、道路、管線及在建工程等安全和正常使用。

工程勘察前建設單位應對建筑邊坡或深基坑工程鄰近的已建建(構)筑物、道路、管線及在建工程等現狀進行調查,必要時應委托巖土工程咨詢機構對建筑邊坡或深基坑工程施工產生的周邊環境影響進行評估,提出評估報告。調查資料或評估報告應及時提供給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監測單位。

前期調查范圍應為建筑邊坡或基坑工程可能影響到的范圍,且從邊坡或基坑邊線起,向外水平延伸距離不少于邊坡的3倍垂直高度或3倍基坑開挖深度。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擇優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監測單位,并承擔相應的費用。承攬建筑邊坡或深基坑工程業務的相關單位,應具備完成相關規范、標準和本規定要求的工作內容的能力。

第九條 本規定范圍內的建筑邊坡或深基坑工程其設計、施工方案應由專家組進行專項論證。設計方案專項論證專家從省土木建筑學會公布的建筑邊坡與深基坑工程專家庫選取,施工方案專項論證專家從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公布的建設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論證專家庫中選取,所論證項目的參建各方單位人員不得以論證專家身份參加論證會。

設計方案專項論證專家組的人員組成應專業配套,且至少有一名巖土工程專家和一名結構工程專家對于高度超過15m的建筑邊坡工程,深度超過7m或含二層及以上地下室的基坑工程,或地質條件和周邊環境較為復雜的安全等級為一級的基坑工程,其設計方案應由三名以上(含三名)專家進行論證;其它建筑邊坡和深基坑工程,應由建設單位組織專家進行專項論證。

專家組應本著安全可靠、技術可行、經濟合理的原則進行論證,必要時參加論證的專家應到現場實地查看情況,項目論證后應當出具書面論證意見書,并對論證意見負責。

第十條 設計方案專項論證由建設單位組織,施工方案專項論證由施工單位組織。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專家的論證意見督促相關單位修改設計、施工方案。需作較大修改的,建設、施工單位應組織專家重新進行專項論證。

第三章  勘察、設計

第十一條 勘察單位應對建筑邊坡或深基坑工程場地進行勘察,查明工程影響范圍內場地的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條件、周邊工程環境條件,并按相關規范要求進行必要的巖土工程測試。

巖土工程勘察報告中應提供建筑邊坡或深基坑工程場地的巖土工程條件和邊坡或基坑支護設計、施工所需的巖土參數、水文地質參數,提出建筑邊坡或深基坑支護以及地下水控制的建議等。

   建筑邊坡或深基坑工程施工中出現異常情況時,勘察單位應當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二條 建筑邊坡或深基坑支護設計應由國家注冊巖土工程師擔任項目負責人或審核人,設計文件應蓋國家注冊巖土工程師印章。對一級邊坡和基坑工程凡設計文件中涉及剛性樁、格構梁、扶壁式擋墻、內支撐、復雜鋼筋混凝土結構等內容的,必須由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參與設計并加蓋相應的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印章。

第十三條 建筑邊坡或深基坑工程設計必須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范、標準、規定進行,并在設計文件中對可能造成的鄰近已建建(構)筑物、道路、管線及在建工程等周邊環境損害提出技術要求和預防措施。

第十四條 建筑邊坡或深基坑工程設計尚應滿足以下基本規定:

1  設計文件應當包括總平面、支護結構、土方開挖、地下水控制、監測、環境和管線保護等內容,并應根據監測資料進行動態設計。

2  屬厚軟土地基的一級基坑,支護結構應優先選擇穩定性及變形控制較好的排樁加內支撐結構體系,且支撐形式及道數的選擇應滿足各種工況的穩定性和變形要求。

3  建筑邊坡或深基坑工程設計文件中,應提出滿足基坑或邊坡及周邊安全的變形設計計算限值和國家有關規范規定的報警值。

4  開挖深度超過4m(含4m)、開挖影響范圍內屬軟土場地的一級基坑,禁止采用放坡、土釘支護、噴錨支護、水泥土墻(攪拌樁)、懸臂支護等結構體系。

5  圍護結構必須有足夠的嵌固深度,以滿足基坑的穩定性要求。對于深厚軟土基坑,應特別重視抗隆起和整體穩定的驗算,圍護結構的嵌固深度一般要求進入相對較好的土層且不少于1m;對采用單道錨撐結構且沒有相對較好土層的,嵌固深度應不少于開挖深度的2倍。

6  基坑周邊不得堆放土方和建筑材料等附加荷載,支護設計應考慮不小于10kPa的施工附加荷載;當需要行車時,支護設計應考慮不小于20kPa的行車荷載。

7  當開挖深度和其下一定范圍內有含水層時,須確定地下水控制方法并進行計算和設計,計算內容應包括抗滲透穩定性和坑底突涌穩定性等,并評估深基坑工程降水對周邊環境的影響;當施工降水對周邊環境有影響時,必須選擇止水效果好的圍護體系或預先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消除其影響。

當基坑側壁存在流泥流砂且可能對周邊環境造成不利影響時,應有可靠的防治措施。

第十五條 建筑邊坡或深基坑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做好技術交底和工程施工服務工作。

第四章  工程施工與檢測

  第十六條 建筑邊坡或深基坑工程施工由建設單位依法發包的,其支護工程與主體工程施工單位之間的配合協調工作由建設單位負責;由施工總承包單位進行專業分包的,其協調工作由施工總承包單位負責。承擔建筑邊坡或深基坑支護工程施工的專業承包企業不得再進行分包。

第十七條 建筑邊坡或深基坑工程施工單位應依據設計文件、勘察報告及周邊工程環境資料,編制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專項施工方案,包括施工組織與部署、施工方法與工藝、施工進度與資源計劃以及安全、質量、環保等技術措施,并制定應急救援預案。

專項施工方案應先由施工單位技術部門組織本單位技術、安全、質量等部門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審核,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后,再按照本規定第九條、第十條及相關規定組織專項論證。施工單位根據專家組的論證意見,對專項施工方案進行修改完善,并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批準,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確認簽字后,方可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設計文件要求和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調整施工方案。專項施工方案經論證后需做較大修改的,施工單位應在修改后重新組織專家進行專項論證。

第十九條 建筑邊坡和深基坑工程所使用的水泥、鋼材、砂、石子、外加劑、焊條(劑)以及錨具、鋼絞線、夾具、連接器、接駁器、型鋼、鋼管支撐、預制樁等支護所用的材料和構件的質量檢驗項目、批量和檢驗方法,應符合《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2-2002)、《建筑邊坡工程技術規范》(GB50330-2002)、《建筑基坑支護技術規程》(JGJ120-99)、《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2002)等現行標準的規定。

建筑邊坡和深基坑工程所采用的圍護結構、排樁支護、錨桿(索)支護、地下連續墻支護、巖石錨噴支護和內支撐、錨拉系統等支護工程完工后,應按《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2-2002)、《建筑邊坡工程技術規范》(GB50330-2002)《建筑基坑支護技術規程》(JGJ120-99)等現行標準,檢驗支護工程的質量。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應對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督和檢查。發現施工實際情況與勘察報告、設計圖紙、施工組織方案不符或者出現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會同建設、勘察、設計、監理、監測等單位研究解決,必要時應當提出補充勘察或修改設計文件的要求。當監測數據達到報警值時,應及時組織人員進行處置并加密監測頻率,迅速查明原因后制定解決方案,并嚴格按方案實施。

  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應當定期巡查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情況。

第二十一條 基坑工程施工和使用期間,施工單位應指派專人每天進行巡視檢查。巡視檢查內容應滿足《建筑基坑工程監測技術規范》(GB50497-2009)要求,并做好記錄。遇到臺風暴雨等異常情況應加強巡視檢查。發現異常和危險情況應及時通知建設單位和其他相關單位。

第二十二條 建筑邊坡或深基坑工程施工完畢后,建設單位應及時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監測單位進行驗收。

第五章  工程監理

第二十三條 監理單位應根據規范、設計文件、論證意見、專項施工方案等有關資料文件,針對工程的不同特點,制定監理實施細則。監理實施細則應當明確旁站監理部位和施工環節。

第二十四條 監理單位應當建立重要部位和重要施工環節的檢查審核制度。

土方開挖前應對開挖條件進行審核。內容包括:施工圖,施工方案是否經審查并符合要求,基坑監測方案是否已經開始實施,已完成的支護結構檢測是否合格,截水排水檢查或者檢測是否合格等。

土方開挖過程中,必須對開挖順序、開挖深度和支護時間等關鍵點進行控制。

第二十五條 監理單位應當嚴格按照監理實施細則的要求進行旁站監理,嚴格檢查施工各個環節的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發現未按施工方案進行施工、或存在安全及質量事故隱患的,應當立即責令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及時下達工程暫停令,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施工單位消除隱患,同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的,或建設單位擅自要求冒險施工的,應當及時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機構報告。

第二十六條 深基坑或邊坡開挖后暴露時間超出規定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制止。深基坑工程驗收通過后,監理單位應當督促施工企業盡快完成基礎工程施工及基坑的土方回填工作。

第六章  工程監測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在施工前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監測單位對建筑邊坡或深基坑工程及周邊環境進行監測。當監測單位同時具備建筑邊坡或深基坑工程的設計和監測資質時,可由同一個單位承擔設計、監測任務,以確保動態設計。

第二十八條 監測單位應當根據勘察報告、設計文件、專項施工方案和監測規范等有關監測內容和技術要求制定監測方案,明確各監測項目、位置、報警值。監測方案應作為專項施工方案內容一并報專家組論證。

第二十九條 監測單位應做好建筑邊坡或深基坑工程施工期間周邊環境的全過程監測工作。一級邊坡或一級基坑工程以及采用新技術、新工藝的邊坡支護工程或基坑支護工程,應加強監測,并及時提供監測資料和成果。

第三十條 建筑邊坡和深基坑工程應分別按照《建筑邊坡工程技術規范》(GB50330-2002)和《建筑基坑工程監測技術規范》(GB50497-2009)進行監測。

在遇到臺風、暴雨或地下水位漲落大、地質條件復雜等情況時,監測單位應加強對建筑邊坡或深基坑工程和周邊環境的監測工作,并根據原監測頻率加密進行監測或調整監測方案。

第三十一條 監測數據應當真實、可靠,監測記錄應當規范、完整,并經審核后及時報送建設單位,由建設單位及時送達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當監測數據達到報警值或出現異常時,應及時通知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應及時通知參建各方及監管機構,并組織各相關單位采取必要措施。工程結束后,監測單位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提交監測報告。

 第七章

第三十二條 建筑邊坡與深基坑工程建設除執行本規定外,還應當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及有關工程建設規范、標準。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建設廳關于印發<福建省建筑邊坡與深基坑工程管理暫行規定>(試行)的通知》(閩建建2005〕38號)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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